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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一男子不愿离婚撕了一张纸赔了10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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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新闻中心荆州社会正文来源: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时间:-04-:39

因父母不同意儿子离婚调解协议内容

该男子竟在法院调解室内

冲动撕毁已签名的离婚调解协议

妄图背弃“承诺”

“冲动”的行为

很“快”换来了终生难忘的领悟

案情回顾

近日,一起婚姻案件的当事人万某(化名)抢过法官手中已签字的调解协议,并冲动撕毁,妄图否认此前承诺事项。江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故意抢夺、毁坏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处罚。

当日上午,在江陵法院第三调解室内,法官接待了经多次调解并自愿签订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万某。在向其送达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万某以想查看前一日的调解协议为借口,在书记员向其出示调解协议时,一把夺过该案卷宗,并将自己签字按手印部分当众撕毁,意图以此否认此前的调解协议内容。值班法警遇警情后迅速赶往现场控制住当事人并带离现场,依法进行处置。

万某故意抢夺、毁坏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江陵法院决定对其进行处罚。在处罚前,法官结合整个案情,对万某进行了严肃的普法教育。

当事人万某的配偶此前已多次到法院起诉离婚,此次离婚协议是在双方自愿且确认无异议后所签订。万某回到家中后,其父母对协议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付款时间有着不同的想法,进而对万某进行“说教”,致使其一时冲动产生过激行为。在法官的细致解读下,万某对其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法律后果有了充分的认识,后悔万分,自愿写下悔过书,作出深刻反省。

考虑到万某年后因疫情影响暂未外出打工,失去经济来源的实际情况,结合其真诚悔过的认错态度,江陵县人民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法罚款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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