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剑)近日,江陵县履行河长制主体责任,开展清河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公安、河道、城管等人员,对位于长江外滩两处历史违法建筑物依法予以拆除。
这两处长江外滩建筑物分别对应于荆江大堤桩号+、+,一个为板房建筑,距堤脚米,长度3米、宽度5.8米,占地面积17平方米,用途为养鱼居住;另一个为简易棚,距堤脚米,长度21米、宽度6.5米,占地面积.5平方米,用途为养牛居住,均为当地村民所修建,建设年代已有多年。
为切实贯彻落实长江大保护工作,当地政府已经下达了《关于责令拆除长江外滩保护区内建构筑物及设施的通知》,为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和长江防洪的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违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拆除违法构筑物并恢复河道原状,但当事人未主动进行拆除。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在法律程序期限到达后,当地政府组织公安、河道、城管等人员和机械,依法对这两处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并恢复了河道原状。
此次行动有效保障了长江河道堤防安全,消除了防洪安全隐患。下一步,江陵县将继续加大巡查力度,及时严肃查处各种涉水违法行为,全力保障水清、岸绿、流畅、景美的长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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