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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省、市检察院部署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近日,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江陵县森林公安局立案查处了一起涉嫌非法狩猎犯罪案件。
今年1月6日晚,犯罪嫌疑人陈某华伙同陈某平,在资市镇古堤村使用具有杀伤力的气枪打鸟,被正在附近执行巡逻任务的江陵县森林公安局干警当场抓获,收缴气枪一把,野生鸟类10只。6月份,该院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发现该案线索,随后向江陵县森林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6月24日,江陵县森林公安局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不予立案。
该院检察官通过详细审查相关材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陈某华、陈某平的行为系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6月25日,江陵县检察院向江陵县森林公安局发出《通知立案书》,森林公安局于6月28日对陈某华、陈某平立案侦查。
检察官说法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1)为首组织或者聚众非法狩猎的;(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内,多次猎捕或大量猎捕野生动物的;(3)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狩猎,使野生动物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4)长期非法狩猎屡教不改的;(5)非不狩猎不听劝阻,威胁、殴打保护人员的;(6)其他手段特别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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