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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债务变非法拘禁,三人被判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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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赵贝

通讯员吴婷婷

本是讨要债务,方式不当非法拘禁,不仅钱没要到,还触犯法律被判刑罚。2月7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非法拘禁罪案件,被告人张三、李四、王五(均为化名)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

(通讯员供图)

案情显示,年1月,因与被害人赵某有债务纠纷,被告人张三邀约被告人李四、王五一起去找被害人赵某还钱,由李四驾驶车辆,张三、王五来到江陵县找到赵某并实施殴打行为。

他们将赵某强行塞入李四所驾车辆。由李四驾驶车辆带着赵某与王五离开,张三则驾驶赵某车辆随后离开。他们将车开至某镇,王五将赵某反手绑住,张三与王五将赵某推入河中并多次将他的头按入水中。

从河中上岸后,张三向赵某索要2万余元现金,并要他写了一张2万余元的欠条。之后张三给了王五元,给了李四元。案发后,张三家属赔偿了4万元给赵某,赵某对张三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张三伙同被告人王五、李四为索取赌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实施殴打行为,并使用了捆绑手段,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三王五均应当认定为主犯,但王五相较于张三的罪责相对较轻,对被告人王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四受邀参与,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张三、王五、李四如实提供其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有坦白情节,对其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五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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