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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0664逾期10个月多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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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江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张某与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维护了农民工兄弟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年3月,被告赵某以分包的方式将某蔬菜基地项目大棚安装劳务分包给农民工张某,张某如期完成施工任务后,同年4月与赵某对账确认,赵某向张某出具欠付元工资款的欠条并承诺在1个月后付清。同年7月,赵某通过荆州某劳务公司支付一半费用剩余元未支付,张某虽多次催讨,但被告赵某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无奈之下,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遂提起诉讼。

(图片来自网络)

为了全面深入了解案情,促使双方友好化解纠纷,依法维护各方正当权益,承办法官收案之后,在向张某询问事情原委时,张某表示他在工程中尽心尽力,如期按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约定好的工程款剩余部分已经拖了10个多月,希望法院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尽快拿到余款。在与被告赵某沟通时,赵某表示张某并未按双方约定的规格进行建设,所建大棚存在质量问题。承办法官倾听赵某意见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告知其可以围绕自己的想法收集证据,在庭审时出示表达自己的主张。

今年3月,该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相关诉讼权利。经庭审审查,原告张某围绕自己的诉求提交了相关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形成劳务关系,被告至庭审时欠付原告相应的劳务费,构成违约。对于被告所辩称的原告所建大棚规格不符合规定、存在质量问题的意见,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且未到庭参加庭审,则表示其放弃举证、质证相关诉讼权利,因此法院对被告所提出的意见不予采信,根据庭审时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法做出缺席判决被告赵某限期支付原告张某劳务费元,双方当事人表示服判,均未提起上诉。

江小法的话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及社会和谐稳定。针对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江陵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着眼矛盾纠纷源头化解,让农民工“安薪”,有效为群众解决燃眉之急,服务县域经济发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素材来源:江陵法院综合审判庭

文字:朱斌

编辑: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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