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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392江陵县人民法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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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上午9时,荆州市首例“套路贷”涉恶集团案件在江陵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分别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对陈某、徐某斌等9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年3月至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徐某斌、樊某虎、樊某国、代某德、代某龙伙同朱某康、葛某波、张某龙等人假借汽车抵押小额贷款的名义,以扣除“居间服务费”、“咨询服务费”、“代收手续费”、“平台费”、“GPS安装费”、“下户费”、“GPS流量费”等名目与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制造相应资金走账流水,致使部分受害人支付虚高借款本息,同时以被害人逾期未能还款、涉嫌二次抵押为由,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备用钥匙将车辆开走,以不支付拖车费、违约金等费用不归还车辆相要挟,向被害人索要高额拖车费、违约金等费用。年3月8日,被告人陈某、徐某斌、樊某虎、樊某国、代某德、代某龙合股成立湖北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与武汉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专门从事上述事务,逐步形成实施上述以“放贷”名义非法获取被害人财物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本案涉嫌诈骗作案17起,金额既遂元,未遂元;涉嫌敲诈勒索作案17起,金额既遂元,未遂元,被告人陈某、徐某斌、樊某虎、樊某国、代某德、代某龙以违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套路贷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徐某斌、樊某虎、樊某国、代某德、代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要挟方式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朱某康、张某龙、葛某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要挟方法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陈某、徐某斌、樊某虎、樊某国、代某德、代某龙、朱某康、张某龙,葛某波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等充分发表了意见。本次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及江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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