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江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江陵县某乡镇原党委书记朱某某因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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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在担任江陵县某乡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期间,年至年,工程老板黄某某为尽快结算工程款和在后续工款的拨付上取得帮助,以培训期间看望、邀请被告人喝茶、打牌等理由,5次贿赂被告人钱物共计价值24.68万元。年至年,建筑老板邓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在工程发包、工程结算上的照顾,4次贿赂被告人共计10万元。年至年,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为感谢被告人在企业经营、争取项目扶持资金上支持,2次贿赂被告人共计5万元。同样类似的原因,被告人还先后10次收受公司、个人贿赂用于购买股票。共计14.2万元。此外被告人在年还挪用公款12.48万元。在年至年,被告人任乡镇镇党委书记期间,在明知土地出让金不能返还的情况下,仍违法决策,变相对某公司所支付的土地拍卖地上建筑物价款55万元进行返还,致使国家财政资金遭受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犯受贿罪中,主动交代了大部分审查调查组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能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有坦白情节,且全部退赃,对其犯受贿罪可以从轻处罚;犯挪用公款罪中,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且在案发前全部归还,对其犯挪用公款罪可以从轻处罚;犯滥用职权罪中,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且被告人已安排他人自行挽回经济损失,对其犯滥用职权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对江陵县监察委员会暂扣的51.2万元及手表1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原标题:《/11/9()政商关系不清,一干部5年收受贿赂21次被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