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检察机关可对刑罚执行监督
[导读]
监狱,对于普通人来说,总给人一种异样的感觉。高墙之内,那些曾经犯罪的人,是通过什么途径来保障自己合法权利的呢?
两次减刑背后的“故事”
2004年5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在对省某监狱进行检查时,在查阅罪犯减刑卷宗中,发现了重大问题。
服刑人员马某,在入监不到两年的时间内,连续减刑两次。马某当时被判8年徒刑。入监刚7个多月,就减了一次1年11个月徒刑。相隔9个月后,又减了第二次刑期。
这种突破起始减刑时间,突破减刑幅度的减刑,引起检察机关的关注。
为了解开减刑背后的谜团,省检察院会同市检察院和监所检察派出院共同进行了彻查。得知马某的身份,他曾是某市一个公司的董事长,在当地有一些势力。
2005年3月,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成立案件专案组,迅速对此案进行重点调查,结果发现:第一次减刑,是监狱的干警人为的安排,在抓捕一名罪犯的过程中,虚构说他提供了抓捕罪犯的线索。第二次减刑,是他贿买了看守所的民警。然后看守所的民警就给他收集了一条所谓他揭发别人犯罪的一个信息,转交给监狱,使他得到第二次减刑。
2005年4月,省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对马某的两次减刑裁定。法院对涉案的6名监管民警作出有罪判决。2005年5月,马某投案自首。
高墙内的监督谁来管?
这个案子属于什么样的性质呢?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卫东说,这是一个典型的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罪名是徇私舞弊减刑罪。按照《刑法》犯罪构成理论来看,它的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从犯罪主体看,构成了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主观上是故意的。从犯罪客体看,所侵害的是国家有关司法制度、法律、规章,以及司法机关对在押人犯正常管理和工作秩序。从马某减刑的案例看,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手中职权,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行为,对不符合条件的犯人进行了减刑、假释。对这种滥用职权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有权进行检察监督。
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副处长王岩说,监所检察的主要职能就是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自行侦查案件的管辖规定,凡发生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案件,都由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管辖、查处。此外,监所检察部门主要行使法律监督职责,即刑罚执行监督,也就是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情况实施的监督,以及对监管活动中的刑罚变更的执行情况实施的监督。如果一个人犯罪被判刑,这个人从监狱服刑开始,乃至服刑过程中的监管、改造和教育,一直到最后的刑满释放,整个监管活动都要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这种监督是监所检察履行的职能,监管的主要对象就是监狱、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和拘役所。
监所检察靠什么实现监督?
超期羁押的监督检察也是监所检察的重要方面。在谈到超期羁押检察问题时,王岩说,超期羁押就是对看守所中未判决的人员的关押超过时限的问题。
对超期羁押问题开展监督检察,检察机关主要做下面几个方面工作:一是预防。各个派驻看守所检察室把行使羁押期限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办案部门采取换押证制度,来杜绝和预防超期羁押。二是纠正。对于一般的超期羁押,检察机关可以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对于严重的超期羁押,检察机关可以书面提出纠正意见,发出《检察建议书》;对于特别严重的超期羁押,检察机关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三是问责。检察机关对发生超期羁押案件的办案单位和办案人,视超期羁押问题的情节、情况和危害后果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层面的责任。
王岩指出,检察机关在各个监管场所都设有派驻检察室,设立了检察长接待日、检察官接待日、检查公开栏、监察举报信箱等,确保检察机关能够公正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确保羁押人员的合法权力得到有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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