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十项措施力推工业聚集区加快发展
本报讯(张计友)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促进工业化、城镇化良性互动,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省*府近日出台《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指出,根据城镇发展和产业聚集需要,按照“发挥优势、合理布局、分类指导、适度超前”的原则,每个设区市城区周边可重点规划3-4个聚集区;具备条件的,经省*府批准,可谋划建设城市新区。每个县可在县城周边规划设立1个聚集区。
申请设立省级聚集区由省有关部门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综合审查,省*府以审批发展规划的方式批准设立。按照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逐步增加数量。此前确定的32个省级产业聚集区,按照本意见规定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享受省级聚集区的相关*策。
《意见》明确了十项*策扶持措施,以加快工业聚集区健康发展:
优先配置土地资源
省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支持省级聚集区项目建设,设区中心城市的省级聚集区每年可安排2000亩,县域省级聚集区每年安排1000亩,集中用于区内重点项目建设。省级聚集区内的项目,符合省重点项目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计划。
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优先用于聚集区项目建设。按照聚集区规划确定的村庄整合方案和用地布局,有步骤地推进聚集区内村庄整合。对聚集区的失地农民可根据城市居民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策进行安置,并切实解决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给予财税*策支持
以省*府批准规划前一年省级聚集区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省级留成部分为基数,对省级聚集区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全返、一定五年”的办法。省“三税”留成比核定基数超收部分,五年内全额返还聚集区,重点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对入区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各种行*事业性费用,*策实施期限暂定到2013年。
省级各类发展性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省级聚集区内项目建设。在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区中心城市周边的省级聚集区每年可安排2000万元,县域省级聚集区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区内重点项目建设贷款贴息。省级聚集区所在地设区市*府也要按不低于省级的额度相应配套。
允许异地投资税收分享
对于*府主导的规模以上异地投资企业直接缴纳的主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省级以下留成部分)收入,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投资(招商引资)主体所在地*府与项目入驻地*府可以按双方协商一致的税种、比例和期限共同分享。对县(市、区)辖区内各乡镇之间异地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县(市、区)*府负责制定具体税收分享*策。
支持大用户直购电试点
省级聚集区内实行同同价。聚集区内符合国家产业*策的大工业企业生产用电,支持其实行大用户直购电试点,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实施差别*策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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