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论坛

首页 » 问答 » 灌水 » 殷国安官员问责缺乏制度衔接bvlhdsqc
TUhjnbcbe - 2020/6/20 14:14:00

殷国安:官员问责缺乏制度衔接


在贵州省瓮安县的“6·28”群体性事件中被撤消职务的原县委书记王勤已悄然复出,调任黔南州财*局副局长。此事被媒体意外披露后,引起舆论批评,被指蔑视民意。(3月25日《黑龙江晨报》)王勤复出引起公众如此的关注和不满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从贵州方面说,安排王勤履新,是完全符合目前官员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的。当时的处分决定虽然撤销了王勤黔南州第九届州委委员、瓮安县县委书记等职务,职级也由正县级降为副县级,但他依然是个副县级干部。如果不安排他的工作,就会变成只拿钱不干事。因此,黔南州安排王勤一个副县级的岗位,一般地说,黔南州财*局副局长应该是个副县级岗位。必须看到,这与《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该《条例》规定:“*员受到撤销*内职务处分,两年内不得在*内担任和向*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公众对此事的评价,有一种观点是可取的,这就是,瓮安原县委书记复出欠公众一个交代。是什么理由决定复出的,其信息也应该及时告诉大众。但是,这只能靠黔南州*委决定,靠官员的觉悟。因为现行干部管理的规定上,并无这样的要求。 回过头来看,最近几年,每当有问责的官员复出,都会有媒体发出不满。既然这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可见不是某个具体部门的做法有问题,而是我们的制度有问题。有什么问题呢?就是在问责制初步建立之后,缺乏配套制度的衔接,问责的结尾与问责的开头跟不上了。 2005年通过的《公务员法》对引咎辞职有明确规定。但对这些被问责去职的官员,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复出、相关程序应该如何履行等关键性和敏感性问题上,《公务员法》却只字未提。《干部任用条例》第六十二条有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这依然说得很原则,需要具体的实施细则。 因此,应该尽快建立官员复出机制,使官员复出更加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对于官员复出的条件、程序有明确的规范,让官员明明白白问责,清清白白复出,推进问责制度的不断完善。

1
查看完整版本: 殷国安官员问责缺乏制度衔接bvlhdsq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