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论坛

首页 » 问答 » 地理 » 最高法最裁判观点中标合同备案的合同,与
TUhjnbcbe - 2021/8/6 23:26:00
裁判要旨:1.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且这里的中标合同须为有效合同。2.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可采用多种担保方式,并非必然产生保全担保费用,又因案涉合同对该费用的负担并未作出约定,原审没有支持该项费用,并无不当。3.当事人在中标合同中注明的“本合同仅作备案作用,不作为施工结算的依据”的内容,明显有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司法解释》关于维护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及规范建筑市场规则的目的,该备注内容不能排除中标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最高法民申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岳阳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本信息略)法定代表人:林家新,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戴长根,(基本信息略)一审被告:易海波,(基本信息略)一审被告:付永兴,(基本信息略)一审被告:李小辉,(基本信息略)

....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案系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因此,本案的审查重点是:一、关于案涉合同效力以及结算依据的问题;二、关于东辉公司是否已向中辉公司退回保证金万元的问题;三、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的承担等问题。

一、关于案涉合同效力以及结算依据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因此,邀请招标属于招标方式之一。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东辉公司与华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更名)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对案涉项目进行了邀标。中辉公司中标后,与东辉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且对该合同进行了备案。本案中,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东辉公司存在串标行为,或者该公司在邀标程序中存在导致中标无效的违法行为。因此,二审法院认为5.10合同并未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双方将该合同进行了备案,5.10合同为有效合同,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而5.8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5.10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故5.8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而无效。又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4〕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规定的适用前提是备案的中标合同为有效合同;承前分析,二审法院以合法有效的5.10合同作为案涉工程结算的依据,事实和法律充分,本院予以认可。而5.10合同结尾注明的“本合同仅作备案作用,不作为施工结算的依据”的内容,明显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4〕14号)第二十一条关于维护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规范建筑市场的规则目的。故二审法院认为5.10合同的备注内容不影响该合同作为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可。而中辉公司关于5.10合同的备注内容可排除该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应以实际履行的5.8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东辉公司是否已向中辉公司退还保证金万元的问题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年8月东辉公司退回中辉公司保证金万元。中辉公司虽以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退还保证金的条件为由,主张该万元系偿还其他借款。但中辉公司却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也没有就原审法院所确认的该基本事实,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中辉公司的单方观点或者意见,不足以推翻原审法院认定的“东辉公司退回中辉公司保证金万元”的事实。中辉公司如认为其与东辉公司之间存在其他纠纷,可另循法律程序解决。

三、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的承担问题

关于诉讼保全担保费是否属胜诉方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的问题,实践中,通常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综合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可采用多种担保方式,并非必然产生保全担保费用。又因案涉合同对该费用的负担并未作出约定,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没有支持中辉公司关于应由东辉公司承担该项费用的主张,并无不当。关于中辉公司主张二审法院判令东辉公司向中辉公司支付工程款.元,就差额部分未作判决的问题,经查,该主张与原审法院的实际审理情况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少阳

审判员
  *西武

审判员
  高燕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宾

河南颖昌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为您提供民事类:1、为公民的个人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和租赁房屋、抵押、借贷、侵权、合伙等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法律意见,草拟、审查、签订合同和协议;代为处理纠纷。2、交通、医疗事故、工伤等人身损害赔偿;3、房产交易、租赁、抵押;律师陪购房地产;4、婚姻、继承、分家析产;5、保险理赔;6、肖像、名誉、荣誉侵权;7、代理诉讼、仲裁、和解、调解、谈判,起草、审查合同、协议、遗嘱等法律文件;8、办理律师见证、代办公证业务;9、签发律师函;10、其他公民个人法律服务。商事类:1、担任公司企业或特定项目法律顾问:2、代理仲裁、执行、和解、调解、谈判;3、参加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4、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接受合同纠纷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仲裁,催收债权(应收账款;5、提供房地产开发、土地开发和转让、建设、工程承(发)包、商品房按揭、预售、租赁、销售、物业管理等各个环节见证、代理等法律服务;6、其他公司企业法律服务。刑事类:1、侦查阶段有专业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委托,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为其申请取保候审;2、审查起诉阶段有专业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的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提出辩护意见;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的材料,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提出代理意见;3、审判阶段有专业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审查管辖,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的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出辩护意见,提起上诉;担任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的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4、其他刑事法律服务。河南颖昌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位于(法院对面)鄢陵县东宝购物广场(东边)东一单元(中门洞)8楼。法院对面往北可见颖昌法律咨询的牌子。-(
1
查看完整版本: 最高法最裁判观点中标合同备案的合同,与